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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或埋葬遗体的凭证

发布时间:2024-08-26 08:56    浏览:

《殡葬管理条例》第13条明确规定:“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根据此条规定,各级人大或政府对在本地区的殡葬管理条例或办法纷纷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总得来讲,各地区别不大,下面就以几个典型地区为例,介绍一下各地区的不同做法。
(1)北京市的规定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火化。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和无名遗体,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
(2)上海市的规定
上节我们已经介绍过,上海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必须凭公安部门核发的死亡证明。
(3)深圳市的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了两种处理情况:丧事承办人办理火化手续的,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和医院或者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并签署遗体处理意见书;医院、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或者民政部门办理火化手续的,应当提供遗体处理意见书。
(4)山西省的规定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提交所在单位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无名遗体火化,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火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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